• 以法治力量夯实市场监管基层基础
  • 发布时间:2026-10-30 18:28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专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为提升基层市场监管效能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深刻认识《条例》出台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

市场监管所是市场监管系统的最基层组织、最基本力量,是市场监管职责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目前,全国共设立市场监管所2.9万余个,编制19.5万余名,在编人员18.1万余人,约占全系统人员的 30%,承担着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守护食品安全等民生安全底线的重要任务,在市场监管履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991年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实施30余年来,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各地在工商行政管理所基础上整合质检、食品、药品、价格等领域职能组建市场监管所,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履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原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市场监管所履职中还面临法律定位不够明确、职责定位不够清晰、履职保障弱化等突出问题,影响监管执法效能。

修订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监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巩固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基层监管执法效能、筑牢全国统一大市场根基的客观需要。《条例》将机构改革形成的基层监管组织形态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市场监管所从改革整合到制度定型,标志着我国市场监管组织立法迈上新台阶。

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条款和关键制度设计

明确工作基本原则。《条例》第二条规定,市场监管所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安全、服务发展,确立了基层市场监管工作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

明确法律定位,理顺体制机制。第三条明确市场监管所是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领导和管理。第四条规定市场监管所按照经济区域设立,其设立和调整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支持市场监管所开展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将市场监管所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所应当在联合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方面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沟通和协调。上述规定从组织法层面厘清了市场监管所的法律地位、权力来源和责任归属,构建起纵向领导有力、横向协同顺畅的基层监管格局。

科学配置职责任务,聚焦主责主业。第五条明确市场监管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办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相关事项;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特种设备使用以及产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反不正当竞争、广告、价格、计量等领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经营主体等合法权益;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宣传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其他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职责。市场监管所具体职责的确定和调整,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前款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并向社会公告。这一“法定框架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设计,既坚持职权法定,又防止职责泛化,有效避免“小马拉大车”。

坚持规范监管与优化服务并重。第六条要求市场监管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开展监督管理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要求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第七条要求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辖区内经营主体、消费者的沟通,公开办事制度,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第六条和第十一条要求规范执法行为,第七条要求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共同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强化能力建设和履职保障。第十条规定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配备应当适应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职责需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定期考核;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市场监管所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提升监督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管所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标识,工作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着装。

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加强《条例》宣传解读,广泛凝聚共识。要围绕《条例》的立法背景、核心条款、实施意义及贯彻要求,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准确把握《条例》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营造各方支持、协同推进的良好氛围。要将《条例》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必修内容,重点抓好市场监管所所长培训。

落实法定职责定位,推动监管职能有效发挥。要坚持市场监管所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定位,推动市场监管所更好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前沿阵地”作用。要压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领导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案卷评查、执法评议等方式,加强对以其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全过程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坚决防止乱作为、不作为。要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联动,在联合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

强化监管执法履职保障,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坚持强基固本导向,因地制宜配齐配强市场监管所工作力量,确保基层具备与监管职责相匹配的履职能力。市场监管总局将及时制修订相关配套制度,研究制定市场监管所建设标准和履职规范,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强基层软硬件建设,提升全国市场监管所建设整体水平。各地要完善职责清单、工作流程等制度,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确保各项规定落实落细。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派出机构定位和履职保障要求。

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末端监管执法效能。要指导各地持续充实基层一线监管力量,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比武竞赛活动,不断提升基层干部履职水平。要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体系,强化专业技术支撑与智慧监管应用,推动监管效能提质增效,确保市场监管职责在“最后一公里”得到充分履行,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全面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的获得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