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所是市场监管系统的最基层组织、最基本力量,其队伍素质、保障水平、履职能力直接决定市场监管末端治理成效。《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统性补齐基层监 管能力建设的法治短板,改变长期以来基层能力建设缺乏高位阶法规支撑、保障机制较为碎片化、能力提升缺乏刚性依据的局面。各地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结合基层实际,梳理当前基层监管能力短板,深入推动基层监管能力提质增效。
清晰认识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的现实困境
一是人员结构存在短板,履职承载力不足。基层市场监管所普遍面临人少事多、超负荷运转难点。同时存在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老化,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专业性较强领域以及 新业态领域专业人才引不来、留不住等问题。
二是工作保障仍有缺口,日常履职运转面临难点。部分欠发达地区基层市场监管所基础设施薄弱,普遍存在日常运转经费不足、业务用房紧张、设施设备陈旧、执法装备老化等问题。部分 市场监管所执法车辆老化严重,无力匹配电子取证、智能巡检等装备,难以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的市场监管风险。
三是执法规范化有待提升,履职风险防控承压。当前,12315、12345政务服务工单大量下沉至基层市场监管所处置,在人员力量少、工单总量大、办理时限刚性约束的情况下,部分基层执法人员为按期办结,存在办理流程不严谨、执法尺度不统一、程序要件不完善等问题,既影响诉求办理质效,也增加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履职风险。
精准把握《条例》固本强基的制度价值
《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规范市场监管所履职保障体系,破解基层能力建设制度瓶颈,为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提升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是制度化规范队伍建设,保障基层人员力量。《条例》打破原《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中“设所长一人 ;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 工作人员若干人”的固化配置标准,不再对市场 监管所岗位职数作出“一刀切”式硬性规定,而是原则要求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适应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职责需要,赋予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更大统筹自主权,使其能够结合辖区经营主体体量、产业业态、监管风险、地域面积等实际因素,灵活科学调配人员力量,精准匹配监管任务,破解过去人员配置与履职需求不相适应的难题。
二是刚性化构建履职保障,强化基层履职效能。《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市场监管所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推动基层履职保障有据可依、财政资金安排有章可循。按照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有关要求,相关保障主要包括业务用房和执法装备两个方面。业务用房方面,应结合市场监管所承担的业务职能,统筹设置综合服务大厅(办事窗口)、执法装备库、执法问询室、消费投诉调解室、快速检测室、罚没物品库、党建活动室(培训室、阅览室)、更衣室等。执法装备方面,应配备交通装备、 制式服装、对讲机、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 录音笔等基础装备,其他装备可以结合履职实际按需选配。
三是标准化推进市场监管所建设,提升基层执法水平。《条例》将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对教育培训、岗位责任体系、标识管理、人员着装等事项提出法 定要求。教育培训方面,应在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基础上,统筹组织所长以外其他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实现全员能力同步提升。着装管理方 面,要依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配齐制式服装与标志标识。同时,要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实现外在形象和履职行为同步规范。
以《条例》落地推动基层监管能力全面提升
立足《条例》法治赋能优势,构建省级抓统筹、市级抓督导、县级抓落实的三级联动提升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细化举措,全方位推动基层监管能力迭代升级。
一是省级层面抓统筹,筑牢基层能力建设制度底座。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统筹指导作用,在制度建设、业务要求、队伍建设、基础保障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市场监管所标准化、 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规范(暂行)》,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细则。统一编制全省行政执法指南、执法流程图、文书范本和通用性业务规范,及时动态调整全省市场监管行政裁量权基准,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统筹搭建全省一体化智慧监管平台,推动主体档案、风险预警、案件数据、信用信息下沉基层,为基层智慧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建立资金定向投入机制,统筹专项资金,推动基层改善履职保障条件。
二是市级层面抓督导,打通政策落地中间环节。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发挥承上启下作用,聚焦《条例》落地实效和基层能力提升,做好政策细化、落地督导、业务赋能、问题纠偏等工作。 结合辖区监管实际,细化省级通用标准,编制业务操作手册,精准适配本地市场业态,着力破解监管难点和基层短板。常态化开展执法案卷评查,针对基层高频风险、新型业态监管、疑难投诉处 置等短板,开展小班化、实操化、靶向式专题培训,精准补齐基层实战能力弱项。有计划地组织安排所长跨地区学习交流,不断提升基层干部履职能力。
三是县级层面抓落实,夯实末端监管治理根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统筹推进市场监管所规范化建设各项任务。依据“三定”规定,清晰划 分内设机构、市场监管所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事权,制定完善市场监管所权责清单。精准盘活基层编制资源,配齐配强一线监管力量,健全机关与市场监管所双向轮岗交流机制。树立重视基 层一线的导向,在评优表彰、选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工作实绩突出的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规范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有效充实基层辅助监管力量,缓解一线履职压力。
《条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照《条例》规定,逐项梳理本地区基层监管能力短板,把队伍建设、履职保障、执法规范等方面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市场监管所,持续 用力、久久为功,切实筑牢市场监管的“最后一公里”,不断提升末端治理成效。(河北省市场监管局 李笑楠)